原文如下:
關于進口產品的中文標識要求
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(guī)定,進口產品在國內市場銷售必須有中文標志。同時,根據(jù)國家有關法律法規(guī)的規(guī)定,產品或產品包裝上的標識應有以下九種:
一、產品要有檢驗合格證。
二、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、廠名和廠址。進口產品在國內市場銷售,也必須有中文標志。
三、根據(jù)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,需標明產品規(guī)格、等級,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也應當予以標明。
四、限期使用的產品,應標明生產日期或失效期,包裝食品一般都應標明生產期、保質期和保存期。
五、對于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、財產安全的產品要有警示標志或中文警示說明。
六、已被工商部門批準注冊的商標,其標志為“R”或“注”。
七、已被專利部門授予專利的,可在產品上注明。
八、生產企業(yè)應在產品或其說明、包裝上注明所執(zhí)行標準的代號、編號、名稱。我國現(xiàn)行標準分四級“即國家標準(GB)、行業(yè)標準(HB)、地方標準(DB)、企業(yè)標準(QB)?!?/span>
九、已取得國家有關質量認證的產品,可在產品或包裝上使用相應的安全或合格認證標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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